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春云(3308231971****6318)、徐金枝(3623301970****0900)、周江波(3623301993****0915):
本院受理原告张扬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9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计57000元,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2日8:5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承办人:姜利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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