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厉威(3307241991****5831):
本院受理原告徐元红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6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货款103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