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荣军(身份证号3308231977****2110):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江贺轮胎店与被告何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荣军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江贺轮胎店货款17931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何荣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人:郑爱华 联系电话:0570-411911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