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戴推炳(3308231973****5115):
本院受理原告毛小英与被告戴推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浙0881民初26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毛小英起诉要求被告戴推炳:一、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二、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借款利息;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9日09:0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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