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书有(公民身份证号3308231969****1515):
本院受理原告杨云菊与被告郑书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云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云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郑爱华 联系电话:0570-411911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