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汪东海(3604281979****2035)、巢爱英(3604281984****2029):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猎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东海、巢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6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汪东海向原告支付本金101580.39元,利息、复利28985.96元、罚息14492.98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并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至被告汪东海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原告对抵押汽车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汪东海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500元;4.由被告巢爱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日下午15时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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