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迎新(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6****5116):
本院受理原告姜波与被告郑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51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23日始至判决确认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徐素风、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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