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敏芳(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1****1524):
本院受理原告毛仙月与被告陈立晨、祝敏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7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原告替两被告承担担保责任而向王选支付的借款本金70000元以及利息(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250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8时45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邱强、王建双 联系电话:0570-411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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