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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739号原告沅陵县银杨木业诉被告潘善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30 15:24:45    阅读:651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潘善寿(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0****4714)

本院受理原告沅陵县银杨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善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73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452707元及从逾期到清偿欠款之日的违约金(按欠款额逾期每天千分之2支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6日上午09:00于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仲舒                   联系电话: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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