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勇燕(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0****5911)
郭 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81****1823):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绿也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姜益民、姜明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3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2019)浙0881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判决主文中“被告姜勇燕、郭赟、姜益民、姜明燕对原告浙江绿也科技有限公司代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江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的305284元款项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补正为“被告姜勇燕、郭赟、姜益民、姜明燕对原告浙江绿也科技有限公司代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江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的305284元款项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 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陈佳昱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22江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