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军(3308231980****691X):
本院受理原告徐水华与被告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21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壹万元,逾期利息从2018年11月10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基准利率4倍据实计算,直至本金归还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08月19日上午8时50分在江山法院三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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