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国华(3308221977****2117):
本院受理原告朱峰诉被告姜国华、陈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国华归还原告朱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自2019年7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雪美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姜国华、陈雪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三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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