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邱小明(3308231975****7358)、姜炜(3308231976****0041):
本院受理原告黄芝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62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同时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利息,从2012年2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借条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为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毛志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晨翔、周敏倩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3日9: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 411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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