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兵(3408231983****6818)
本院受理原告徐小芳与被告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小芳借款28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负担676元,被告负担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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