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建清(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4****7115):
本院受理原告姜志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4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郑建清向原告姜志森偿还21万元(大写:贰拾壹万元)借款本金;2、被告郑建清向原告姜志森支付借期内利息6735.48元(10万元本金对应的借期内利息为3967.74元,月利率1.5%;11万元本金对应的借期内利息为2767.74元,月利率1.5%);3、被告郑建清向原告姜志森支付逾期借款利息67995元(10万元本金对应的逾期借款利息为34500元,月利率1.5%,计息期间为2018年5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11万元本金对应的逾期借款利息为33495元,月利率1.5%,计息期间为2018年8月22日至2020年4月30日;逾期借款利息以计算至被告郑建清实际还款日为准);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郑建清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毛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淳、徐芳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9日8:45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人:毛寅 联系电话:0570-4119173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3号楼二楼第五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