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朝礼(3308231958****391X)、郑金梅(3308231963****0047):
本院受理原告郑丽芬与被告王朝礼、郑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01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叶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慧珍、姜慧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 叶茵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