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忠国(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0****2212):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忠与被告王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89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 被告王忠国支付原告周小忠生猪款914700元并支付自2010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用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管玉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史洪、徐新菊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21日 0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401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贺村第二人民医院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