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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1558号原告毛宏与被告汪裕仁、余守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9 17:08:30    阅读:710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汪裕仁(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6****6216)、余守坤(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0****6214):

本院受理原告毛宏与被告汪裕仁、余守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55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掘机租赁费用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09月29日 0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徐奇琦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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