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晨(3308811990****5979)、赵庸江(3308231964****5915):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96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由被告赵晨、赵庸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8500元及利息94474.8元(利息计算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2020年6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毛志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利民、郑永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0月12日15: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 411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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