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邱小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7358)、姜炜(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0041):
本院受理原告黄芝生诉被告邱小明、姜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邱小明归还原告黄芝生借款本金22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黄芝生对被告姜炜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邱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九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 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