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炳才(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2319):
本院受理原告叶建龙诉你方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9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7500元及利息3000元,合计30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仲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文才、刘子文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城中路22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承办人:仲舒 联系电话:0570- 4119401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3号楼二楼三号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