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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4708号原告姜萍、周东晖诉被告姜正标、辽宁恒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汇广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5 11:40:29    阅读:721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辽宁恒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210900MA0QEY1J15)、汇广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91110105358318582X):

本院受理原告姜萍、周东晖诉姜正标、辽宁恒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汇广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70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的购买设备入股款130万元和支付应付未付的收益118.3万元,合计248.3万元,并赔偿248.3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年15%从2018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毛志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利民、何振龙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12日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 4119458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3号楼二楼九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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