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邹敬华(3308231977****873X)、吴爱菊(3308231976****8726):
本院受理原告柴裕忠与被告邹敬华、吴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47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09:00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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