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金云旗(3308231968****2336)、王莲仙(3308231967****2343):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云旗、王莲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44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要求被告金云旗归还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至2020年9月20日止的利息4109.25元,从2020年9月2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90625‰计算给付);2、要求被告王莲仙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上述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下午14:30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周莹萍 联系电话:4119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