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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863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严学兴、巫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15 10:30:11    阅读:775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严学兴(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1****2713)、巫爱萍(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2****372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学兴、巫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86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由被告严学兴归还浙江江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216.69元及利息(至2020年11月9日止的利息1851.99元,从2020年11月10日起本金还清之日按月利息8.19375‰计算给付);二、由被告巫爱萍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7月2日下午14:30在江山市贺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周莹萍                    联系电话: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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