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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1229号原告张勇与被告刘善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1 09:55:57    阅读:901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善峰(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7****1915):

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刘善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22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家具货款人民币745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3352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人民币74500元为基数,按年逾期利息30%计算,自2019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二、判令原告为处理本案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由被告承担。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管玉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乐、徐新菊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7日9:4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 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0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庭(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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