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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1224号原告江山市港琦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辉伟贸易有限公司、罗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7 08:45:41    阅读:960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无锡辉伟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83769486H)、

罗贤明(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3****3633):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港琦印花材料有限公司诉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22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无锡辉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2148.5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罗贤明在上述债务内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无锡辉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下午14:45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汪颖                  联系电话:0570-4119172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3号楼二楼五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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