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圣炜(3308231983****0037)
本院受理原告王正佳与被告毛阳金、叶圣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毛阳金、叶圣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正佳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25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同年12月16日止按月利率1.25‰计算;15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同年12月15日止按月利率1.25‰计算;之后4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558元,合计6266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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