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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962号原告浙江宇阁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1 10:16:29    阅读:867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武洋(4211021995****081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宇阁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9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542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  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城中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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