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英德(3308231968****6518):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开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37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65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按本金366540元计算的利息为38609元;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16540元按年利率12%据实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杨丽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立旺、张史洪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8日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杨丽斯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