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新中(3308231971****0917):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太华装潢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杨新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新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太华装潢材料经营部材料款526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2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新中负担。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承办人李亿朝/书记员邵灵燕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城中路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