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剑平(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1****373X):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39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由被告周剑平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计至2021年5月25日止利息为7591.16元,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0625‰据实计算给付);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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