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鸿邦机器人有限公司(91330881313583665N)、张雷(3412251985****7515):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驱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鸿邦机器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中驱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37250元,并支付至2020年1月1日起至 2021年 4月22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56584元,以后的资金占用费按日0.05%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雷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8元,由两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4130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