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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1844号原告江山市柏灵家具店诉被告济南夏朗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2 08:57:28    阅读:479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济南夏朗家具用品有限公司(913701055970454469):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柏灵家具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江山市柏灵家具店与被告济南夏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签订的《家具采购合同》解除。二、被告济南夏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山市柏灵家具店定金47000元,并支付合同总价20%的定金损失18800元,合计658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4130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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