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利(公民身份号码3521221982****2415)、张琳(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81****1223):
本院受理原告陈江军诉被告戴小华、姜利、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31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戴小华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从2021年8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付的利息;2.被告姜利、张琳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何伟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大明、黄小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石门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
承办人:何伟平 联系电话:0570-4119240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