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学军(3308231967****0719):
本院受理原告毛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32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87000元为基数,以年化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0日的利息为2314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毛志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永梅、毛小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22日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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