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梅(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69****2526)、
江山市千色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81681261G):
本院受理原告祝林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88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由被告江山市千色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19年4月1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按月息1.5%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计算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46428元);2.由被告千色公司归还原告律师费10000元;3.由被告李梅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杨丽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6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人:杨丽斯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一号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