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剑荣(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3****0315):
本院受理原告巫炳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剑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巫炳旺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 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 9月 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据实计算);二、被告刘剑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巫炳旺律师代理费损失 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8元,由被告刘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承办人:胡华栋 联系电话:0570- 41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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