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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1460号原告何史雅与被告汪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20 11:26:04    阅读:424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汪春福(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0711):

本院受理原告何史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汪春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史雅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汪春福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22720

 

联系人承办人杨丽斯/书记员项绿萍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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