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首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XC664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家安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首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35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67298.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9月29日上午10:00在江山市贺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人:仲巍 联系电话: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