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小红(4311021986****3021):
陈法贵(3308231980****2317):
本院受理原告周宇诉被告周小红、 陈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周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宇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2年4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二、被告周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宇因诉讼造成的代理费损失6000元;三、被告陈法贵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周小红、陈法贵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人:陈力群 联系电话:0570- 4119821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