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东辉(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6313)、王英(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320):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一、被告王东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 80218.69元及利息损失(其中16072.70元从2018年9月25日,4491元从2019年2月21日、4491元从2019年3月19日、4341.30元从2019年4月24日、7335.30元从2019年6月25日、 6164.97元从2019年9月18日、120元从2019年9月25日、895.51元从2019年9月30日、3160.32元从2019年 10月15日、3160.32元从2019年10月30日、29410.84元从 2019年12月26日、555.43元从2020年3月23日、20元从2020年3月27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 14.8%计算);二、驳回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8元,由被告王东辉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九日
承办人:杨丽斯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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