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管晓霞(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0****0925):
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被告管晓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管晓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借款本金 4999.52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至 2022年 7月31日止的利息 216.37元、违约金168.87元; 2022年8月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金华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据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管晓霞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人:郑良刚 联系电话:0570-411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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