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成(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1****5353)崔维维(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78****244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王国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代偿款64676.1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6102元为基数自 2013年2月6日起,以58574.17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崔维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二月六日
承办人:周张润 联系电话:0570- 4119157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