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德兴(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1398):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献与被告徐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79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徐德兴支付原告周文献欠款本金247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 2023年 1月 30日止3279.66元,自 2023年 1月 31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郑燕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14日
承办人:郑燕 联系电话:0570-4119127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