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日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0****4315):
本院受理原告藤雪卫与被告毛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被告毛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藤雪卫工资报酬120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毛日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姜忠行 联系电话:0570- 411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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