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徐兵(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8****2712):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毛徐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毛徐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0122.1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10122.1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截止2023年2月26日的利息为1587.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告毛徐兵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人:姜忠行 联系电话:0570- 411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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