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长征(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1119)、
徐炳兰(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1120):
本院受理原告罗时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郑长征归还原告罗时健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7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罗时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郑长征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13日
承办人:郑燕 联系电话:0570-411912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