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荣海(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5****033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264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融资本金73199.0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23年4月28日是1474.78元,以后发生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与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郑良刚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0月8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郑良刚 联系电话:0570-4119172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