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井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1110):
本院受理原告郑俊爱与被告叶井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驳回原告郑俊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俊爱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30日
承办人:余小成 联系电话:0570-4119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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